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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北京市城市更新新规实行留改拆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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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在会议中通过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年3月1日,该条例将正式实施。相比于该条例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文本对于条例章节结构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并对条例内容也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该《条例》明确北京市城市更新将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控大规模拆除增建”等基本原则。

一、《条例》划定城市更新范围

此前,根据地方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我们曾系统介绍过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与拆迁之间的区别。概括来讲城市更新包括需要拆除、重建的再开发;改建、部分拆除以及调整布局的整治改善;以保留、延续为主,减量保持原貌的维护和保护项目三部分。而拆除建筑物只是一种对建筑物处理较为彻底、改造幅度较大的更新形式。

此次北京市城市更新新规亮相,是自深圳、上海之后的又一次系统法律规范,凸显了首都城市文化特色。《条例》第二条明确,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等5大基本类别、12项更新内容,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北京本地的老百姓如果收到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拆除通知,可以对照《条例》的内容,审查收到的拆除公告文本,判断对自家房屋采取的更新方式是否符合城市更新的规划要求。如果更新信息不透明,我们还可以要求政府对相关内容进行信息公开,保证更新项目公开透明,更新方案符合民主程序。

二、《条例》明确科学民主举措

本次《条例》制定,突出民生优先、问题导向、多元参与等更新特色环节和指向,尤其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同时坚持先治理、后更新,优先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同时《条例》要求指出,城市更新要落实集约、统筹管理,提高城市妨害风险的能力。

可以说,北京市对城市更新的规范,更加注重更新方案的科学、合理性,更新措施力求通过最小的改变达到适应城市发展的目的。

同时,本市城市更新着重加强了对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通过全方面、多角度、多方位的,提高自治作用。当“城市更新”来到我们身边,我们可以依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充分实现自己对城市更新的知情权、参与权,通过实际的参与形式提议、协商。

而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条例》明确房屋需要腾退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同时规定如果腾退签约率超过95%中政府可以进行强制征收。如果遇到补偿谈不拢的情况,我们一定要注意了解签约比例,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免强征比例达成,错失维权机会。

三、《条例》更新规则“对症下药”

在本次《条例》的内容规定中,首都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特点的更新项目详细制定了具体的更新规则。通过“定制”,对不符合城市发展的城市建筑和设施“对症下药”,保证各项方案分别对应每一不同情况的房屋,保证“留改拆”并举的实行措施能够有效落实。

在《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实施特定的平房院落、危旧楼房和简易楼改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以及区域综合性更新等进行了系统详细的实施规定。

例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旧楼房和简易楼改建的,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

除此之外,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老楼加装电梯、存量建筑转变等问题,也都在《条例》中进行了解答。条例规定,老楼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可由业主依法确定,突出了居民业主作为实际权利人的表决权和协商权;鼓励存量建筑“变身”市政基础设施,通过采用更加多样的租赁、出让等形式让城市土地供应更加丰富灵活。综上,此次北京市城市更新新规的出台,在土地管理、房屋征收方面无疑释放了重大信号,“一拆到底”的“一刀切”做法已经彻底被时代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科学、民主的更新举措。如果强拆行为继续发生,相关法律规定将会为保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捍卫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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