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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会被降低传染病管理级别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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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程大发

编辑

刘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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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称,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病毒学专家常荣山向界面新闻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两类乙类传染病可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一类是已知的三种:SARS、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第二类则是突发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如新冠病毒感染。在新冠疫情发生前期,病毒的传染性和致病性较强,死亡率相对较高,且有许多未知性。因此将新冠肺炎提级管理。

近3年过去,中国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主任张文宏曾在相关会议中表示,新冠病毒在自然界规律发展下,逐渐进入稳定期,而且对人类造成的损害也在逐渐降低。与之相伴地,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管理方式是否应该回归“乙类乙管”也引发了社会讨论。

香港大学生物医学学院教授、病毒学家金东雁认为,新冠病毒回归“乙类乙管”的条件已逐渐成熟。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原因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到现在新冠病毒本身较原始毒株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改变,其致病性大大降低了;中国疫苗接种率已经相当高,通过疫苗接种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群体免疫力;我们对新冠病毒的传播性、致病性、变异规律、免疫逃逸特性都有了很好的了解。

常荣山则表示,如果考虑降低新冠病毒感染的管理标准,流行病学特征是一个重要因素。“我个人理解,目前新冠已经不再是‘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那对其进行甲类管理的2个前提条件已经失去了。”常荣山说。

根据常荣山的理解,传染病的甲类管理以强制为主;而乙级管理则以个人主动接受检测为主,强制检测为辅,例如,乙类管理的传染病中,乙肝、肺结核都是靠个人主动检测排查;而对艾滋病,根据《艾滋病检测管理若干规定》,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则必须提交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则是一种强制的防控措施。

常荣山介绍,对传染病进行甲、乙管控的根本区别在于两方面。一是封锁措施,对于甲类管控的传染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城等封锁措施;二是隔离措施。对于甲类管控的传染病,对发生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聂学向界面新闻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对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医疗机构、疫情防控部门等必须履行的义务。乙级管理则是,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的措施。

“比如医疗机构判断,病人现在处于传染期,可以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隔离措施,防止传控制传播。但如果判断病人不是传染期了,就可以自由行动了,就不能采取到指定场所的措施了。”聂学说,“并且,医疗机构能采取措施的只能是病人,对无症状感染者,因为他不属于病人,所以医疗机构是不能要求无症状感染者来治疗、隔离,或者是居家的。”

聂学介绍,到目前,我国还没有提级再降级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新冠病毒的整个进化、演变全是在人类眼皮子底下发生的,这还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所以没有(先例)可供参考。”

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宣布跨地区流动不再查核酸、健康码,无症状、轻症可居家,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常荣山认为,“新十条”算是一种过渡的管理政策,“规定中,属于甲类管理的措施只有‘高风险区’和“集中隔离”这两块了,其他的都是(执行)乙级管理标准的措施。”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介绍,是否解除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需要结合相关研究提供的科学依据,疫苗接种率,各地疫情情况及医疗资源丰富程度等因素综合研判。

常荣山也认为,考虑是否对新冠肺炎降级管理,还需要国内公众跨越对新冠病毒“原因不明”的认知;需要考虑公众的群体免疫力,特别是脆弱人群的基础免疫、加强免疫是否扎实;此外,管理标准调整后社会资源能否合理分配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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